问:我公司近日采购了多批关键原材料,由于该类原材料为另一家企业多余用料,故该售出企业不提供给我公司合法凭证,导致我公司不能抵扣进项税,同时又不能合法入账,但货款需全额支付给售出方。请问我公司利用该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成本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若能,合法入账依据问题如何解决?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中如何确定合理性的问题。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所称的“合理”:是指实际发生,取得合法发票,符合独立法人之间公平交易原则,并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所述的原材料成本不得结转产品销售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贵公司应当向销售单位索取真实合法凭证据以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