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非金融企业,在2005年通过银行柜台购买了一批公司债券和国债,公司债和国债均是每年按固定利率支付利息,2010年这批公司债和国债都到期并还本。请问非金融企业在持有公司债和国债期间每年取得的利息是否缴营业税?若不缴,则在到期还本时,是否再对以前累计取得的利息考虑缴纳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通过金融机构购买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债,对取得利息收入暂视同存款行为,不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