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国有非上市股份公司,属于石油企业,2009年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我公司拟以厂房、设备等资产对一新设公司进行投资,请问:
1、对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如何确定?能否将账面价值确认为公允价值?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请问对外投资的收入应如何体现?
3、以厂房等不动产对外进行投资是否缴纳营业税?
4、以设备等资产对外投资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如不开票,对方如何抵扣进项税?
答:1、《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06)》第三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以厂房及设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范畴,符合准则第三条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本制度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用资产进行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应按公允价值(市场价格)确定收入额。
涉及到的账务处理如下(税费忽略不计):
(1)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借: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
贷:固定资产清理
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收益
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出固定资产的处置收益体现为“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收益”。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9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如果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只收取固定利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规定,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4、以增值税应税的设备投资属于细则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开具发票,根据下述文件规定,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投资方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否则只能出具普通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另外,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如下规定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