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建筑业发票要求在劳务发生地开具,请问劳务发生地如何理解?
2、我公司与外地一家建筑公司签订合同,是否可以凭对方自开具的建筑业发票入账,还是要求必须在我公司所在地地税机关代开?如果可以凭对方自开发票入账,具体要求如何?
答:1、《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8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从建设单位取得工程价款时,应按规定开具正式发票。
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应按规定为纳税人销售或开具正式发票。
依据上述规定,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为纳税人开具建筑业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凡按规定确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开具《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凡按规定确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代开发票时先征税后开票,税务机关按月汇总,如该纳税人未达到起征点可申请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第九条规定,不动产和建筑业纳税人区别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自行开具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售给的发票……
(二)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由其不动产所在地和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代开票纳税人须提供以下资料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江西省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江西省宜春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3号公告)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所需发票实行由主管地税机关代管监开,纳税人需要开具发票时,必须先按本办法的规定提供工程结(决)算涉税资料和相关的地方税收(基金)申报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未缴清地方税收(基金)或者提供的涉税资料不全的,主管地税机关不得为其开具发票。
主管地税机关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应在缴税凭证上登录开具的发票号码,在开具的发票上登录缴税凭证号码。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结(决)算时,必须向施工单位和个人索取项目所在地建筑业发票,凭合法有效凭证支付工程价款或结转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施工方提供建筑业劳务,其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应在施工所在地向对方开具由施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售的发票;其为代开票纳税人的,应在施工所在地向施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建筑公司为自开票纳税人,应取得其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开具给你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