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开发业务已在售房合同中约定办理按揭时间,但实际未在约定时间内办理按揭手续。按揭款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售房合同约定的时间还是实际收到按揭款的时间?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以银行按揭方式出售商品房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确定的首期付款和银行贷款付款日期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