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邮政企业准备开展储值卡消费业务,具体如下:1.邮政企业委托制卡单位制作储值消费卡;2.邮政企业售卡给用户并同时给用户(即购卡者)开具发票;3.购卡者在邮政企业的特约商户(商户可能是销售商品的也可能是提供服务的)消费时从储值卡扣款,每月各特约商户根据储值卡消费金额和项目开具相应的发票给邮政企业,邮政企业支付结算款给特约商户。4.邮政企业同时按卡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支付佣金给制卡方,制卡方开具发票给邮政企业(此在制卡完成时就要支付而不是在实现营业额后支付)。5.邮政企业根据售卡金额扣除支付制卡佣金和加盟商结算款作为代理业务收入。
邮政企业的利润点包括:用户卡的残值,即有可能剩下一些钱没消费;售卡预收款的资金收益;加盟商给予的销售返点等。
请问:1、邮政企业在售卡时必须开具发票吗?若必须,应给购卡者开具何种发票?发票项目如何填写?
2、邮政企业每个月的流转税应税收入如何确认?
答:关于“消费储值”业务收入确认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第五条规定,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八)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依据上述规定,邮政企业为特约商户代销储值卡,未向购卡者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因此,不需向购卡者开具发票。对邮政企业为特约商户提供代理服务,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认为收入,缴纳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