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成立于2008年,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现申请注销。清算后,我公司将剩余的资产(机器设备、汽车、房产、土地等)转给母公司。母公司做“长期股权投资”收回处理,投资损失计入投资损益账户。请问房产、土地以这样的方式转给母公司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依据上述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相当于被清算企业有偿转让实物。因此,被清算企业有偿分配实物,涉及机器设备、汽车应缴纳增值税;涉及房产、土地应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另外,上述剩余资产转让可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