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个非保税区的企业,派员工到保税区,为保税区的客户修理机器。请问向该客户提供的维修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规定,对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法规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下同)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根据上述规定,保税区外企业在保税区内,为保税区内的客户修理机器,属于在境内提供修理劳务,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因此,保税区外企业向保税区企业提供维护服务,应开具发票。可根据对方的需要,确定开具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