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进口不作价设备而产生的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不作价设备指三资企业是投资方(境外公司)无偿提供给国内企业使用;所有权归属境外公司所有。由此可见,不作价设备补缴海关进口增值税,不属于纳税人购进或接受捐赠、实物投资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因此,不作价设备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