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规定,董事津贴按年发放,并于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召开董事会时按次发放会务补助。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单位仅向董事支付了2010年1月会务补助,拟于2011年1月一次性发放2010年董事津贴和三次会务补助,请问应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会务补助是否可以按三次“劳务报酬所得”计税?
答:根据问题所述情形,董事取得的会务补助属于董事取得的董事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规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若董事在你公司(及关联公司)任职、受雇的,其取得的董事费和会务补助应与其取得的当月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月取得的董事津贴和三次会议补助应与本月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若董事不在你公司及关联公司任职的,取得的会务补助及董事津贴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税法第六条*9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有一定的任职期限。
该董事不在你单位及关联单位任职的,取得的所得属于同一项目(担任董事)的连续性收入,应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董事在2011年1月一次性取得董事费津贴和三次会务补助,属于在董事在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取得一次劳务报酬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