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税务主管部门将企业出口退税与企业税负率、企业利润率挂钩是否正确?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第二条规定,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六条规定,纳税评估指标是税务机关筛选评估对象、进行重点分析时所选用的主要指标,分为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两大类,使用时可结合评估工作实际不断细化和完善。
第七条规定,纳税评估指标的功能、计算公式及其分析使用方法参照《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附件1)、《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附件2)。
第八条规定,纳税评估分析时,要综合运用各类指标,并参照评估指标预警值进行配比分析。评估指标预警值是税务机关根据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核算情况以及内外部相关信息,运用数学方法测算出的算术、加权平均值及其合理变动范围。测算预警值,应综合考虑地区、规模、类型、生产经营季节、税种等因素,考虑同行业、同规模、同类型纳税人各类相关指标的若干年度的平均水平,以使预警值更加真实、准确和具有可比性。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企业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通过纳税评估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
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分析时,要综合运用各项纳税评估指标,并参照评估指标预警值进行配比分析。企业税负率、利润率等属于纳税评估指标。
因此,税务机关对企业出口退说与税负率、利润率等指标进行比对分析是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