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请问销售额中免税收入是否均为不含税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29号)规定,纳税人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对其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类似问题各省国税机关也有明确,比如《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规定,纳税人无法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的,在计算转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其取得的免税货物销售收入和非应税项目营业收入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根据以上规定,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中的免税销售额不应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例如:2010年1月份销项税金合计51000元,其中:免税货物额销售额是200000元,销项税金是34000元,其他非免税货物的销售额是100000元,销项税金17000元。进项税额合计147000元。其中:当月可以准确划分至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是51000元,当月不能准确划分至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金合计金额为96000元,请计算当月免税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96000×[234000÷(234000+100000)]=67257.48(元)。
月免税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51000+67257.48=118257.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