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专业的养殖公司,为带动当地农户,我公司今年准备实行“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具体流程如下:
养殖户从我公司购买种鸡苗,然后公司按照“保底价格+提成”的价格进行种蛋回收;每月不管市场行情如何变化,农户必须上交种蛋,我公司必须按时收购农户的种蛋;种鸡到产蛋前所耗的饲料,由养殖户在指定的饲料厂家购买;在开始产蛋时所耗的饲料由我公司垫付,每月进行种蛋结算时扣除公司垫付的饲料款后余下的款再支付给养殖户;我公司对收回的种蛋实行孵化后,再对外销售。
请问我公司收购农户种蛋,孵化后销售出去的鸡苗是否减免增值税?对该部分所得是否减免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9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3.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号公告)规定,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企业向农户销售种鸡苗后,按照“保底价格+提成”进行种蛋回收,对收回的种蛋实行孵化后,再对外销售种鸡苗。公司和农户属于购销关系,不属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公司对外销售种鸡苗和农户销售种蛋,均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公司购入种蛋实行孵化后,再对外销售种鸡苗,对种鸡孵化饲养所得,可按照牲畜、家禽的饲养,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