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属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所得税税率。2010年有土地出让收益,已记入“营业外收入”,请问土地转让收益能否并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适用15%的税率?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因此,对高新技术企业来讲,其在认定时是有条件的,其中之一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另外,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四条*9款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如果企业的土地转让收益不影响上述限定的条件,在认定或复核时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享受优惠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