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10 17:09 责编:高顿网校
问:我公司持股A公司55%股份,2009年收到股东红利721797.69元。收到的利润分配通知单上注明的可供股息、红利分配税后利润(所得)限额内为182821.04元,请问我公司该如何填写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附表11,是不是将721797.69元全部作为免税收入填写?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规定:
5.第6列会计核算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投资收益的金额。本行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7.第8、9列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填报纳税人在纳税本年度取得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股息红利的金额。对于符合税收免税规定条件的股息红利,填入第8列免税收入,不符合的填入第9列全额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规定:
一、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依据上述规定,投资方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企业取得的红利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即可以全额作为免税收入申报,不区分来源为被投资企业投资前还是投资后实现的净利润。此规定与财会[2009]8号文件中的规定一致。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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