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企业有残疾人等级证书的职工,是否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9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残疾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但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批准方可。如果到税务机关进行该类审批,应提交的是该员工经民政部门下发的残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