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工业企业将自制的半成品用于出租,收取的租赁费是否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还是应按混合销售行为只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在该工业企业这项业务行为中,半成品并没有销售出去,因此不属于混合销售,应根据上述规定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应对自制半成品用于营业税租赁业既要视同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还应按租赁业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
(吉林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