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现为改善公司财务结构,拟减少实收资本4000万元。此项减资额不归还股东,直接用来弥补以前年度累积亏损,账务处理如下:
借:实收资本
40000000
贷:未分配利润
40000000
请问该事项是否应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答:上述事项可以理解为你公司减资后将款项归还给股东,股东再以同样的款项捐赠给你公司用以弥补亏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八款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第八款为接受捐赠收入。
因此,你公司应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