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聘用了几位归国人员,他们在保留了外国永久居住权的情况下,还持有我国身份证和城镇户口,并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有外国永久居住权,符合华侨的界定,又缴纳“三险一金”,是否还算华侨?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同时扣除华侨的附加费和“三险一金”?
答:企业所聘用归国人员,在国内已取得身份证和户籍,且已参加国内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尽管仍具有境外居留权,从其在境外居留时间上来判断,可能已不属于华侨身份,不应享受附加费扣除2800元的待遇,其缴纳的“三险一金”,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