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境内A公司,企业所得税率15%,2009年亏损10亿元。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香港B公司,如果2009年分配投资收益1亿元给A公司,境内A公司能否将1亿元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如果能弥补,境内A公司亏损是否为9亿元(10-1),留待以后弥补?如果按1亿元直接弥补了境内亏损,境外投资收益抵免限额可否留待以后抵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号公告)第27项规定,若企业境内所得为亏损,境外所得为盈利,且企业已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全部或部分弥补了境内亏损,则境内已用境外盈利弥补的亏损不得再用以后年度境内盈利重复弥补。由此,在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时,形成当期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上述境外盈利在境外已纳的可予抵免但未能抵免的税额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进行结转抵免。
根据上述规定,境内A公司可以用境外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在境外已纳的可予抵免但未能抵免的税额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进行结转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