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10年度亏损,对于发生的研发费用能否申请加计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2010年度亏损,但对发生的研发费用可申请加计扣除,加计扣除部分增加的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