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集团公司有5个子公司,省内跨区,当年度子公司盈亏不同,请问亏损的子公司的亏损额怎样弥补?总公司怎样申报?是否可以由总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将所属子公司的盈亏相抵后,由总公司统一申报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9号)规定,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的平稳实施,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2007年12月31日前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在2008年度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从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集团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7号公告)规定,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母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单位,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子公司发生的年度亏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子公司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但是,母子公司之间或5个子公司之间的盈亏不得互相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