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减计收入的优惠政策。我公司上年度亏损,请问我公司享受的减计收入部分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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