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兼有酒店经营与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两项业务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因酒店先行建成并开始营业,酒店设备及设施折旧额较大,致使汇总会计报表亏损。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我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在申报表第4行填入“会计报表利润总额+年初未弥补亏损+房地产预售预计利润”计算所得的数据。请问我公司以上所得税季度申报是否正确?是否可在季度弥补亏损?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对于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主要有如下调整:
1.“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
2.对于修改后的“实际利润额”做了补充填报说明:
“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可以弥补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