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境内企业A,委托境内注册办公的承运商B,运输一批货物。起运地为境外某地,收货地为境内A企业地址,所发生的运费包含了境内与境外两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境外发生的运费是否属于可抵扣范围?承运商B应该如何开具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迪高乐梳化家私(深圳)有限公司境外运费增值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213号)规定,关于企业所支付的境外运费能否计算增值税进项抵扣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第七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出口货物销项税额应按照出口货物离岸价格(FOB)计算确定,因此,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应包括境外运费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运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