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厂房已装修完毕且已开工生产,现为提高生产能力购进一批配电柜及开关柜,销货方为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我公司认为该批配电柜属于“60”开头物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请问我公司理解是否正确?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配电柜及开关柜属于电气,是以建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