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化工设计、建筑设计甲级资质的工程技术公司在异地签订了总承包合同。合同总价中分别注明了设计、设备采购、建筑安装的价格,并分别核算。在纳税时,可否分别开具发票?比如,设计在公司注册地开具技术服务业发票,建筑安装在项目所在地开具建安发票,设备采购在公司注册地开具增值税发票。这样操作是否可行?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因此,工程技术公司采购设备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应当全额开具建筑业发票与建设方,并申报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上述规定,工程技术公司提供设计与提供建筑业劳务并不具备关联性,因此提供建筑与设计劳务属于兼营行为,而且工程技术公司已分开核算,因此应按设计全额缴纳服务业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