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服装商贸公司,将外购的服装用于员工工作服,各地税务机关均认同为用于职工福利,已抵扣进项税额需进行转出处理。请问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来看,工作服是否需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作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如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是否需要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规定,劳动保护支出的范围包括: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劳防手套、防寒服、雨衣胶鞋、眼护具、防尘口罩、防毒护具、安全帽、安全带、护听器。
商品送货(包括相近工种)工作服范围包括:商品送货员、商品运输员、商品押运员、商品采购员、商品供应员、商品收购员、医用商品采购员、医用商品供应员、医用商品运输员、物资进货员(采购员)、蔬菜生产联络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结合上述规定,劳动保护费的服装应限于工作服而非所有服装。对企业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应符合以下几点:
1、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支出;
2、必须是合理的支出;
3、必须是劳动保护支出: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如果企业所发生所谓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二是为职工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
因此,企业外购服装用于员工工作服,若不满足劳动保护支出范围的,应视为为员工发放福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企业处置资产确认问题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因此,企业外购服装用于非出于工作需要的员工工作服,视为为员工发放福利,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并可按购入服装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只需在所得税申报时填报相关栏目,不需做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