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于2010年开始办理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汇总纳税手续,各地市分支机构税务局于2010年内不同时点同意办理汇总纳税。我公司总机构2010年度企业汇算清缴对各分机构是按全年汇算清缴?还是对分支机构汇入时点前经营情况在当地进行汇算,对于汇入时点后经营情况在总机构汇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六条规定,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规定,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计算。汇总纳税总机构年度终了后,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