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北京纳税人,由于业务需要,需要不定期租用汽车。鉴于租车市场现状,我公司决定向部分员工租用个人车辆。与向汽车租赁公司租车相同,我公司除向员工支付约定的汽车租赁费外,将负担相应汽车的日常使用费用,均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请问:
1、我公司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汽车租赁费和日常使用费用,如果与从租车公司租赁车辆的相应费用相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2、支付给员工个人的汽车租赁费,为按月支付,员工该项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何种应税收入,应如何计算税款,是否仍由我公司按月代扣代缴?
3、员工的汽车租赁费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如需缴纳应如何计算,是否为按月缴纳,应由公司代扣代缴还是个人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4、在以上业务中,是否还有其他涉税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与员工应签订租赁合同,企业将租赁费支付给员工。若该租车费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且租车费用合理,则向员工所支付的租赁费应凭员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租车费发票,按照租赁期限均匀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贵企业属于北京地区纳税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第二条规定,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其他个人财产公用的,比照此办法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取得的该项汽车租赁费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代扣代缴。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依据上述规定,对于员工取得的该项汽车租赁费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对于员工应缴的各项税金,员工向税务机关代开租车发票时,税务机关通常会征收其应缴纳的相关税金。
4、《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据此,立合同人应缴纳印花税。
5、其他注意问题:
对于租赁个人车辆税前扣除问题,很多地区有明确的税前扣除口径,建议咨询所在地区的执行口径,以下政策仅供参考: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09]15号)第八条规定:
1.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具有营运资质的企业和个人或其他企业的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2.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第十一条规定,对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但使用权归企业的汽车,企业与个人之间有租赁合同或协议的,企业按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赁费允许扣除。如果在租赁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修车费由企业负担的,对个人发生的修车费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