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0年6月我公司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的规定,2000年7月以后注册成立的公司即为新办企业,新办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请问能否享受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9条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规定,……(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9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九条规定,2007年底前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在2007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获利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可自2008年度起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属于2007年以前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同时符合国发[2000]18号文件新办企业的时间限定。经认定后,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