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向某关联单位借款,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签订合同。此项利息支出是否应向对方单位索取发票?如果未取得发票是否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收取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法规,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依据上述规定,取得利息收入单位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应向贵公司开具发票。如未取得合理、合法发票不能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