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有多家关联公司。目前,我公司的董事长兼任这些关联公司的董事长,但并不在这些公司进行管理。他从这些公司取得的董事费,是否能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第(二)款规定,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9条停止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及问题所述情况,如果该董事长在其他公司只是任董事长并不在所担任的公司里任职,则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