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最近整合了几个煤矿,因为这些煤矿(我公司的子公司)的融资能力差,公司决定统一向银行贷款然后委托我公司下属的一家财务公司贷给这些煤矿,利率和外部银行利率一致,请问我公司对这些煤矿收取的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该行为是否符合集团内部统借统贷行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9条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对照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如果所贷入款项为金融机构资金,财务公司向各煤矿收取应用于归还银行的利息,可按规定不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