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收到部分烟煤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经了解烟煤的税率应为17%,我公司取得专票后已认证抵扣,请问有何税务风险?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居民用煤炭制品居民用煤炭制品是指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根据上述规定,烟煤未在列举居民用煤碳制品中,不适用13%税率。
2009年1月1日起,煤炭适用税率为17%.对于取得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认为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