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2010年发生固定资产损失。请问是否应在2011年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局提交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请?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述事项应按上述规定办理,分支机构发生资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总机构持分支机构税务机关证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