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煤矿企业,现在是基建期间,能否按照特殊行业中的“采掘业”处理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第四十一条规定,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计征方式,是指本条例第四十条所列的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并未直接明确该政策只适用于行业里的直接从事采掘工作的职工。但是,辽宁省对此有明确规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职工按照特定行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181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将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职工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凡在陆地或海洋,从事对天然原油、液态或气态天然气的勘探、开采,以及为天然原油、液态或气态天然气的勘探、开采提供直接服务的职工,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均按照“特定行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一、直接从事天然原油、液态或气态天然气的勘探、开采的人员。包括从事钻井、采油、物探、测井、试井、固井、井下、油气集输、地质录井、油气生产的注水(汽、化学试剂)工程人员。
二、为从事天然原油、液态或气态天然气的勘探、开采直接提供运输、筑路、工程施工的人员。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关于采掘企业管理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内地税字[2003]5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对采掘等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实行按月预缴,年终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实际应纳税款,多退少补的计征方式。采用这种征收方式,主要是考虑到采掘业等特定行业一线职工一年内不同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因工作量不同存在较大差别,年终合计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后按12个月平均计算,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其工资薪金收入水平,使其税收负担趋于合理。因此,只有采掘业一线职工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此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采掘业管理等其他岗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仍应采取按月计算,按月缴纳的征收方式。
参照上述规定,采掘业一线职工工资薪金所得可按特定行业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基建期间,工程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应采取按月计算,按月缴纳的征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