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销售塑料管,委托运输公司承运,途中发生车祸或损坏,应收运输公司赔偿款。但运输公司按未扣除赔偿额的全额开具发票,我公司将扣除的赔偿款计入其他应付款(赔偿给相应客户),按不同的赔偿方式作如下处理:
1、用该笔赔偿购买我公司产品赔偿给客户,我公司作确认收入;
2、货币赔偿,直接冲减客户往来。
3、货物没有损失,但运输公司因延迟到货的赔偿,我公司在收到赔偿款时计入营业外收入。
请问上述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收到的赔偿款是否涉税?
答:经确认,你公司销售的塑料管出仓后,货物所有权已转移到购货方。你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负责送货上门。相应运费由你公司承担。
根据问题所述情形,你公司赔偿事项属于发生两笔业务,一是你公司取得运输公司赔偿款;二是你公司向购货方支付赔款。
你公司收到赔偿款应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你公司以现金支付客户赔偿款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以产品赔偿给客户应视同销售,相关支出应列支为营业外支出。
你公司收到运输公司赔偿款不涉及增值税,营业税,涉及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以产品支付客户赔偿的,应视为销售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