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00号)中*9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单位或个人出租境外的属于不动产的电信网络资源(包括境外电路、海缆、卫星转发器等)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请问条款中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包括境外的单位以及个人?
例如:我公司租用境外企业位于境外的不动产电信网络资源(海缆),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境外企业的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00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单位或个人出租境外的属于不动产的电信网络资源(包括境外电路、海缆、卫星转发器等)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依据上述规定,“单位或个人”包括境内外的单位或个人。因此,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出租境外的属于不动产的电信网络资源(包括境外电路、海缆、卫星转发器等)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