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从事风电叶片生产。领用原材料生产出几片产成品,进行研发、测试产品的性能和指标,测试后的产品不再销售。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贷:库存商品
请问原认证抵扣的原材料进项税额是否要转出?
答:根据问题所述,研制产品没有形成无形资产而是将产品验收入库,与生产应税产品相同,当领出用于性能等测试,也是为日后批量生产产品达到合格状态而必须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用于该产品的原材料对应进项税额,不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因此,原认证抵扣的原材料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