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我们拟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企业所得税应自行申报还是单位代扣代缴?
2、合伙制企业的纳税,在天津或哪个特区具有优惠政策?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规定,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根据上述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津国税征[2005]18号)第三条第(三十一)款规定,凡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道路桥梁、垃圾处理及大型体育场馆和体育设施、大型会展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在投资回收期内,全额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9年至第五年全额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大型主题公园,自开业之日起,*9年、第二年门票收入及游乐项目收入的营业税给予全额返还;对其征收的土地,自征收之日起,*9年至第五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十二)款规定,对企业投资海河两岸开发改造控规范围内的基础性设施(包括道路、桥梁、广场、码头、停车场楼、3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建等公共建筑),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海河两岸控规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或投资项目的专营权,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自取得收入之日起的一年至两年内,给予返还已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海河两岸开发改造控规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或投资项目的专营权,自取得收入之日起的一年至三年内,全额返还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三十三)款规定,对直接从事海河两岸基础设施开发的企业实行税费减免政策。直接从事海河两岸基础设施开发企业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以及为筹集建设资金签定的集资债券合同、银行合同,免征印花税;征用海河两岸开发改造控规范围内的土地、房产,免征在办理土地、房产权属转移过程中应交纳的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