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经营公墓项目,为了美化环境,承租公墓外围农业用地用于种植林木。经与当地村委会协商,共租赁50年,前20年租赁费付给现在的农业用地承包者作为补偿,后30年的租赁费付给村委会。请问此项业务应取得何种合法票据?涉及何些税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第三条“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一些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可比照2号文件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出租给公墓经营单位,用于种植林木美化公墓,不属于出租用于农业生产。因此,取得租金收入的农民或村委会需要计算缴纳营业税,公墓经营单位应索要税务机关开具的营业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