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行拟开设异地分行,在筹建期间购买了车辆,由于当时筹建时分行无独立核算,总行已计入了固定资产。待分行成立后,自行建账,独立核算,需将车辆在账务上调拨到分行,这种调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若需要缴纳,是否可改变操作方式而不需缴纳?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因此,增值税总分机构之间调拨,用途如果并非用于销售,则不需要视同销售,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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