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电力行业在缴纳购售电合同印花税时,按实际发生的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乘以万分之三计算,是否正确?
答:原则上各地均依据《印花税施行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述“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即按合同所载金额,如果合同所载金额是含税金额则需要按含税金额贴花,如合同所载金额为不含税金额则不需按含税金额贴花。
但是,各地也有不同规定,还请企业与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为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0]176号)第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购销合同中的“购销金额”有的包括增值税税金,有的不包括。对这一问题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按合同金额计征印花税的情形:
1.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情形:
直接以纳税人账载购销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而不论其是否包含增值税税金。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施新的后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征印花价问题的通知》(沪税地[1993]103号)规定,随着1994年1月1日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原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分别按购销金额和加工承揽收入的计税口径发生变化。为此经研究,对从1994年1月1日起书立领受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计征印花税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对购销合同的贴花,均以合同记载的销售额(购入额)不包括记载的增值税额的金额计税贴花……。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财产与行为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地税财行函[2001]23号)第四条题规定,根据《吉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对买卖双方签定商品购销合同并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单位及个人,其“购进金额”和“销售收入”的计税金额,均以购进商品付给对方的全部价款和销售商品收到对方的全部价款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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