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员工因工伤向用人单位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员工是否要向用人单位提交发票?
答:《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上项规定,员工从用人单位取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属于应税行为,不需向用人单位提交发票,应提供收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