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委托B公司共同参与一个研发项目的研发,双方协定如果研发成功,A公司支付B公司一笔费用,如果不成功则不支付费用。但条件是A公司须签约后向B公司先支付一半预付款作为B公司的启动资金,如果研发不成功,B公司承诺将退回这笔预付款。B公司收到这笔预付款需要当月就缴纳营业税吗?如果缴税,如果研发失败,全额退款时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因此,B公司受托进行项目开发,属于“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劳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B公司受托进行研发,研发成功将取得经济利益,研发不成功将不能取得经济利益。若A、B公司不属于关联企业,是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基础上约定的。B公司取得预收款时,并不能确定是否取得经济利益,因此B公司收到预收款时不需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