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果在2010年8月投资上市公司股票1个月后就收到股息,2011年汇算清缴仍继续持有该股票,股息收入是否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收入,应按规定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所述投资收益应按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