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上市公司2009年9月起进行资产重组, 2010年3月投资50万元成立全资子公司。4月以该上市公司名下的一块土地(以评估价5000多万元入账)为该子公司增资,其中50万元用于增加注册资本,剩余的全部记入资本公积。对于这种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是否适用?是否免缴契税?国税函[2008]514号文件中“增资”是否仅限“增加注册资本”?
该上市公司于2010年12月以其名下的土地、房屋、机器设备投资成立新的全资子公司,需将该土地、房屋过户到该全资子公司,这种行为国税函[2008]514号、财税[2008]175号文件是否适用?是否免缴契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9条规定,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第四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明确,本文件引用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已废止,本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依据现行有效文件规定,企业资产重组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组建新公司,在不具备上述改制重组免征契税的相关条件,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承受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