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上市前外资部分占26%股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过渡期“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我公司上市以后外资部分被摊薄,只占总额的20%.因外资持股比例降到了25%以下,不能再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请问:
1、是否需要补缴以前税收优惠减免的税款?
2、《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71号)中有内容涉及此种情况,该文件是否失效?
答:1.该企业应补缴此前年度其已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2.《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71号)文件已于2008年1月1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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