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现有已关停的自备电厂机组6台,近期准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将关停机组容量指标转让另一电厂,用于“上大压小”项目建设,请问此业务的转让费是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还是营业税应税项目?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因此,企业并没有转让关停的自备电厂机组,也没有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应当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规定,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如果容量指标不属于上述无形资产,也不缴纳营业税。